序 言
浙江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前身是創辦于1952年的杭州工人技術學校,1953年更名為杭州工業學校,1958年升格為浙江機械??茖W校。1960年在與浙江大學的冶金系和煤炭系、浙江電力??茖W校、浙江紡織??茖W校合并的基礎上成立杭州工學院,1961年并入浙江大學。1964年重新組建浙江工業學校,1975年更名為浙江機械工業學校,1997年浙江機電職工大學劃歸浙江機械工業學校。1999年經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準籌建浙江機電職業技術學院,2002年正式成立浙江機電職業技術學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自主管理、依法治校,明確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辦學方針和根本任務,規范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全稱浙江機電職業技術學院,簡稱“浙江機電學院”;英文名Zhejiang Institute of Mechanical&Electrical Engineering,英文名稱縮寫為ZIME。
學校網址為http://www.lucinellanotte.com/。
學校設濱江、長安兩個校區。濱江校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濱江高教園區濱文路528號,為法定住所;長安校區位于浙江省海寧市長安鎮青年路999號。經舉辦者和相關部門同意,學??烧{整校區及校址。
第三條 學校以舉辦全日制高等職業學歷教育為主,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中外合作教育、留學生教育以及各種層次的非學歷教育、社會培訓等。
第四條 學校為實施高等職業教育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自主辦學和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規律,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履行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職責,不斷提升辦學品質,辦人民滿意的學校。
第六條 學校堅持“開放、合作、服務”的辦學理念,積極服務浙江制造,培養、培訓技術技能人才,大力開展技術研發和社會服務。學校堅持抓內涵、促特色、創品牌,努力創建機電特色明顯、辦學質量較高、具有一定國際影響的高水平高等職業院校。
第七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秉持“求實、求精、求新”校訓,傳承“敬業、愛生、嚴謹、善教”教風,弘揚“崇德、重技、勤思、善學”學風,培養“專業知識扎實、技術能力突出、綜合素質優良”并能夠很好滿足市場需求、受到社會歡迎的應用型人才。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八條 學校是由浙江省機電集團有限公司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技術院校。
第九條 學校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監督學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糾正學校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二)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任命應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
(三)指導學校事業發展規劃,推動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
(四)根據舉辦者有關規定及學校辦學的實際情況,對學校進行管理和考核;
(五)按照浙江省機電集團有限公司《學校法定代表人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等有關規定,核定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收入標準;
(六)審查批準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學校舉辦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保護學校辦學自主權不受任何非法干預,為學校提供辦學自主權救濟途徑;
(二)保障學校獨立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職能;
(三)為學校根據自身實際和發展需要進行的改革、創新、建設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四)提供必備的辦學保障條件,保證辦學經費來源及其學校的財務自主處置權。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章程自主進行管理和各類辦學活動;
(二)自主制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根據行業企業需求,自主制定和實施人才培養方案,堅持工學結合,校企協同育人;
(四)自主開展應用技術研究,為區域經濟技術進步、轉型升級提供服務;
(五)發揮自身優勢,開放教育教學資源,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滿足公民終身學習需求,開展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各類技術技能培訓;
(六)實施國際化戰略,建立多層次、多領域的國際合作交流渠道,拓展師生國際視野;
(七)自主確定教學、科研、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招聘人才、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九)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設置和調整專業,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調節專業招生比例,多樣化選拔人才;
(十)自主管理和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以及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和地方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的資產。
第十二條 學校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二)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家長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四)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五)建立教學管理和質量保障體系,確保人才培養質量,依法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組織管理體制
第一節 領導體制
第十三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浙江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推行教授治學,實施民主管理。
第十四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等開展活動,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障學校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學校黨委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領導制定學校發展戰略,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方向以及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浙江省機電集團有限公司黨委管理的干部除外),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遵循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的建設;
(五)加強學校各級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鶎狱h組織在學校建設改革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六)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校安全穩定,構建和諧校園;
(七)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八)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學生、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學校黨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和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學校黨委會按照黨委會議事規則執行。凡屬學校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黨委委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議題由學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校黨委會由全體黨委委員參加,非黨員校領導可列席會議。
第十六條 學校黨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對學校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黨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浙江機電職業技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負責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切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八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組織實施學校黨委的有關決議,全面負責學校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校內行政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干部管理權限任免校內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聘任與解聘教職員工;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籌措辦學經費;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思想品德教育和國際合作與交流。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就業工作;
(六)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召集并主持校長辦公會議,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校長可根據需要指定其他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或相關人員列席校長辦公會。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做出決定。
第二節 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由職能部門、教學科研單位、直屬單位、附屬單位等組成。
第二十條 學校圍繞人才培養的根本任務,根據專業發展和科研服務的需要,設置或者調整學院和具有獨立建制的科研院所、公司等教學、科研、經營單位。
第二十一條 學校其他內部組織機構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或者調整:
(一)根據學校黨的工作和行政工作需要設置或者調整職能部門,承擔校內黨政工作的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服務和對外聯絡等職責;
(二)根據辦學活動需要設置或者調整直屬單位,為教學科研提供公共服務保障;
(三)根據生活服務需要設置或者調整附屬單位,為師生員工提供后勤保障服務。
第二十二條 學校實行學校、學院兩級管理體制。學院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享有組織辦學活動和資源配置等權利。
第二十三條 學院是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的具體組織、實施與管理單位,在學校辦學過程中發揮主體作用。
學院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通過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集體研究決定學院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黨政聯席會議成員由學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組成。學院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其他人員根據需要列席會議。
學院院長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教學、科學研究、專業建設、對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學院黨組織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具有獨立建制的科研院所、公司等,參照學院的管理模式在學校授權范圍內自主管理。
第三節 學術及其他組織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治學嚴謹、學風正派、學術水平高、學術思想活躍并具有較大學術影響的本校專家學者擔任。
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專業的設置、學術機構設置方案;
(二)審議決定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三)審議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和辦法;
(四)審議決定學術評價,裁決學術爭議,制定學術道德規范;
(五)審議決定科學研究規劃、重大學術交流活動、對外學術交流合作規劃;
(六)評定教學科研成果和獎勵;
(七)評定教師的學術成就;
(八)對學校發展的重要工作提供咨詢意見;
(九)其他需要由學術委員會審議、評定的事項。
學術委員會人員構成、職權等按照其章程執行。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學工作委員會和學生工作委員會,分別負責審定教學、學生工作的改革與發展規劃,審議相關管理制度,審定重大違紀行為的處理決定等事宜。
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學校學生工作委員會的構成、職權等按照相關章程執行。
第二十七條 學校根據改革與發展的需要,成立改革發展咨詢委員會,對學校改革發展的重大戰略、重大改革和發展舉措、中長期發展規劃等提出咨詢評議意見和建議。學校改革發展咨詢委員會成員由校內相關專家、合作企業代表和國內知名教育專家共同組成。
第四節 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等重大事項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教代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各項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愿參加的群眾組織,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其日常工作。學校工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條 學生代表大會(學生會)是學校聯系學生的橋梁紐帶,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在學校黨委的領導和校團委的指導下,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等相關規定開展工作。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代會委員會和學生會的工作報告,討論并決定學生會的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二)選舉學校新一屆學代會委員會委員,選舉新一屆學生委員會委員;
(三)制定、修改學校學代會章程、學生會章程,并監督章程的實施;
(四)聽取學校事業發展規劃、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發展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討論學校擬訂的與學生切身利益相關的制度和規定,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收集學生關于教學、生活、管理等方面的提案并聯系有關部門及時予以答復;
(七)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學校共青團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校內各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和其他統戰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是指專職從事教學與科研工作的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技能人員。
教師是學校辦學活動的主體,應忠誠于人民教育事業,樹立崇高的職業理想、堅定的職業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恪守學術道德規范。
第三十四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校管理和保障服務,按工作職責和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工作和進修培訓機會、條件和薪酬;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于教育事業,貫徹國家教育方針;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規范;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四)愛護學校教育教學設施,合理使用學校資源;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六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全員崗位聘用制度,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堅持辦學以教師為本,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科技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規范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
第三十八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學校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置或調整崗位,依據崗位職責及任職條件公開招聘,擇優聘用。
學校實行崗位聘用與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類人員。學校實施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第四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公開招聘制度、競聘上崗制度和考核獎懲制度。學校對教職員工進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教職工聘用、分配、評先評優和獎懲的依據。學校對在辦學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與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規定的教職員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 學校對教職工進行有計劃的培養與培訓,提升教職工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建立企業人員與學校教師相互兼職制度,加強“雙師”素質教師隊伍建設,提高教師科研能力和教學研究水平,強化實踐教學環節、優化教師隊伍結構。
第四十二條 特聘教授、兼職教師、企業技術人員等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學術訪問、進修活動期間,依據相關規定及合同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四十三條 經勞務公司派遣到學校工作的雇員制人員,根據勞務公司與學校的合同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四十四條 教職員工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按國家規定退休(退職)并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四十五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 教職工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提起申訴。學校按照申訴處理辦法受理教職工的申訴。
第五章 學 生
第四十七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主體。
第四十八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參加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儉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根據有關規定申請轉專業或轉學;
(六)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七)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八)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
(九)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進行陳述、申辯,向學?;蛘呓逃姓鞴懿块T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九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敬師長,努力學習,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規范;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傳承學校文化;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范;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五)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為國家、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法違紀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一條 學校完善學生權益保障機制,保障學生行使合法權利,促進學生履行自身義務。學校健全學生成長成才的服務支持系統,建立學生資助體系,保障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影響學業,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五十二條 學校對學生課外活動進行指導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學生開展學術、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鼓勵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和其他公益活動。
第五十三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在職學習或從事交流活動的其他受教育者,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合同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制度與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五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提起申訴。
第六章 經費、資產與后勤保障
第一節 經費來源
第五十六條 學校辦學經費的主要來源包括事業收入、財政補助收入、經營收入、舉辦方投入和其他收入。學校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接受社會捐贈的經費籌措機制。
第五十七條 學校經政府物價部門核準,依法收取學費和其他費用。
第五十八條 學校按照政府主管部門的規定和合同約定,通過教育服務、新產品開發、科技成果轉化等渠道獲取事業收入,用于學校的辦學活動。
第五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基金會,按照有關法規及章程開展活動,接受社會捐贈、校友贊助,用于學校的辦學活動。
第二節 財務管理
第六十條 學校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強化財務運行管理,保證資金運行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經費公開與績效考評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與審計監察制度等經費管理制度制度。
第六十二條 學校積極開展節約型學校建設,開源節流,優化經費支出結構,加大對教學和科技創新的投入。
第三節 資產管理
第六十三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學校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六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健全資產采購、配置、使用、管理和處置等制度,建立資產使用成本分擔機制和資產使用績效評價機制,合理配置資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六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經營性資產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資者權利,履行投資者義務,控制投資風險,保障投資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
第四節 保障體系
第六十六條 學校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保障體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為教學服務,為科研服務,為教職工和學生服務。
第六十七條 學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公共服務體系,開展教學科研基礎設施建設、信息系統和教育技術現代化建設、圖書情報和檔案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滿足辦學活動的需求。
第六十八條 學校建立、完善校園安全管理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突發事件,維護校園和諧穩定。
第七章 外部關系
第一節 社會支持與監督
第六十九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政府相關部門、社會團體、行業組織、科研院所、企業單位以及國際組織和機構等的合作,為社會發展提供服務,爭取廣泛的社會支持。
第七十條 學校根據需要,可以發起、組織、參加或退出國際和國內有關教育或科研的聯盟和合作組織,廣泛開展協同合作,促進學校發展。
第七十一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遵循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則,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
第七十二條 學校建立全過程、全方位、常態化的監督體系和問責機制,依法接受政府、社會、教職員工和學生的監督。
第二節 校 友
第七十三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為浙江機電職業技術學院校友:
(一)浙江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包括原杭州工人技術學校時期、杭州工業學校、浙江機械??茖W校、浙江機械工業學校等不同時期)的畢業生、肄業生、進修生,以及通過成人教育或其他形式學習過的學生;
(二)曾在浙江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包括原杭州工人技術學校、杭州工業學校、浙江機械??茖W校、浙江機械工業學校等不同時期)任職任教者,含兼職教師、名譽教授、客座教授、訪問學者等。
校友是學校聲譽的代表,是學校的寶貴財富。
第七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立“浙江機電職業技術學院校友總會”。學校發揮校友會的橋梁和紐帶作用,聯系和服務校友,關心校友發展,為校友的工作和學習提供幫助。學校鼓勵校友關心學校發展、支持和參與學校建設。學校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會、校友分會和校友聯誼會,在學校校友總會的指導和支持下開展活動。
第七十五條 校友會依據國家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標以Mechanical & Electrical的開頭字母“M”和“E”為原始造型構想,選用“學校藍”(色值為:C100、M70、Y0、K40),通過螺旋上升的視覺效果和超常規的透視結構,寓意不斷超越自我的創新精神、銳意進取的蓬勃朝氣和洞窺知識奧秘的愉悅之情。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旗由校標和校名組成。旗面為“學校藍”,校標和校名為白色,校標位于校名上方,校標和校名位于校旗中間區域。
第七十八條 學校?;諡轭}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師?;諡榧t底白色字體,學生?;諡榘椎准t色字體。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10月25日。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條 本章程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舉辦者同意后,報浙江省教育廳核準,由學校發布。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需要修訂時,由校長提出。章程修訂程序與制訂程序相同。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生效之后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本章程生效之前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八十三條 學校黨委監督本章程的執行,受理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活動的舉報和投訴。學校根據本章程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保障本章程實施。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學校黨委。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附件
浙江機電職業技術學院標識
一、學校校標
二、學校校旗